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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觀光發展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台北市觀光發展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 本會以推廣台灣觀光外交、促進台北市觀光產業全面發展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台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

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觀光資源之行銷宣傳及推廣事宜。

二、促進國際入境及國內觀光旅遊發展事宜。

三、籌劃及促進觀光產官學界交流事宜。

四、提供觀光旅遊勞務服務及委託訓練等事項。

五、配合本市各節慶活動辦理觀光旅遊事項。

六、參加各種觀光旅遊組織及聯繫事項。

七、辦理並得接受台北市政府之委託與合作,從事觀光旅遊推廣、諮詢、服務等

    相關事宜。

八、其他有關觀光旅遊之促進事項。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及榮譽會員三種。

       一、個人會員:凡設籍本市或於本市工作,贊同本會宗旨、已成年或有行為能力、具有觀光產業服務滿一年以上證明資格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 團體會員:凡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觀光相關產業公司組織、機構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二人,以行使權利。團體會員因業務需要得以書面通知改派會員代表,原派之會員代表,於新會員代表派定後,喪失其代表資格。

  • 榮譽會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本會理事提名,理事會通過後,聘為本會榮譽會員。
    1.曾為本會團體會員代表人,參與本會活動期間卓具貢獻者。
    2.對推廣台北市觀光事務,有專門著作或卓有成就者。

  • .曾任觀光產業公協會理事長之職或觀光產業推動有所貢獻者。

   前項會員名冊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九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一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

         代表)為一權,榮譽會員除外。

第十三條 凡加入本會為會員,得享有本會推行各項措施之權利,列舉主要事項如下:

一、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二、服務會員,協助解決有關困難問題。
三、有關增進會員共同利益事項。
四、推廣宣傳,增進會員業務。
五、會員從業人員有參加本會舉辦各種講習訓練之權利。
六、其他有關會員公益與團體活動事項。

第十四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會員欠繳會費滿6個月,經函請繳費逾1個月仍不履行者,經理事會之決議,得予以停權處分,不得參加各種會議、當選為理事、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五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監事會為監察機構。但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者,得劃分地區,依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代表大會,行使大會職權。

         前項地區之劃分及應選代表名額之分配,應訂定分區選舉辦法,提經

         理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七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八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二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協助會務。

第二十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常務監事為監事會召集人,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為監事會召集人,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四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五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依資格條件遴選工作人員,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僱之,解聘時亦同。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監事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載明設立依據、組成、

           任務、經費來源等,提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第二十八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得聘請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顧問等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間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三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一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三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三十四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團體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壹萬元;個人會員

                       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伍千元。
二、常年會費:團體會員每年伍千元,個人會員每年參千元。
三、會員捐款。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其他收入。

第三十六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七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上年度工作報告、會計報告,連同當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可先經理事會及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事後提報大會追認後,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十八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四十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本會2023年7月10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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